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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页 > 客服专区 > 禁寄物品

快递禁运品
1、难以估算价值的有价证券及易丢失的贵重物品,如:提货单、核销单、护照、 配额证、许可证、执照、私人证件、汇票、发票、本国或外国货币(现金)、金银饰物、人造首饰、 手机;
2、易燃易爆、腐蚀性、毒性、强酸碱性和放射性的各种危险品,如:火柴、雷管、火药、爆竹、 汽油、柴油、煤油、酒精(液体和固体)、硫酸、盐酸、硝酸、有机溶剂、 农药及其它列入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的“化学危险品实用手册”中的化工产品;
3、各类烈性毒药、麻醉药物和精神物品,如:砒霜、鸦片、吗啡、可卡因、海洛英、大麻等;
4、 国家法令禁止流通或寄运的物品,如:文物、武器、弹药、仿真武器等。
5、含有反动、淫秽或有伤风化内容的报刊书籍、图片、宣传品、音像制品,影音光碟(VCD、 DVD、LD)、电脑磁片及光碟等;
6、妨碍公共卫生的,如尸骨(包括已焚的尸骨)、 未经硝制的兽皮、未经药制的兽骨等;
7、动物、植物以及它们的标本;
8、难以辨认成分的白色粉末;
9、私人信函等;
10、政府机关、工商部门、 税务部门或邮政部门的快件一律不能收取。
海关监管禁止物品
1、毒品、精神药品、麻醉药品、有毒物质、危险化学物品等;
2、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;
3、枪支弹药、武器;
4、反动宣传资料以及物品、盗版光碟、淫秽物品;
5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、古董、黄金、贵重物品、伪造货币;
6、濒危动植物以及制品;
7、烟草、酒;
8、液体、粉末、晶体、膏状等物品;
9、海关法规定其他禁止出口的物品。
航空禁运品
1、威胁航空飞行安全的物品,指在航空运输中,可能明显地危害人身健康、 安全或对财产造成损害的物品或物质。 主要有以下几类:
A、枪支、军用或警用械具类(含主要零部件),包括:
(1)军用枪, 公务用枪;手枪、步枪、冲锋枪、机枪、防暴枪等。
(2)民用枪:气枪、猎枪、运动枪、麻醉注射器、发令枪等。
(3)其他枪支:样品枪、道具枪等。
(4)军械、警械:警棍、军用或警用匕首、刺刀等。
(5)国家禁止的枪支、械具:钢珠枪、催泪枪、电击枪、电击器、防卫器等。
(6)上述物品的仿制品。
B、爆炸品:爆炸物品类,包括:
(1)弹药:炸弹、手榴弹、照明弹、燃烧弹、烟雾弹、 信号弹、催泪弹、毒气弹和子弹(空包弹、战斗弹、检验弹、教练弹)等。
(2)爆破器材:炸药、雷管、导火索、导爆索、非电导爆系统、爆破剂等。
(3)烟火制品:礼花弹、烟花、爆竹、起爆引信等。
(4)上述物品的仿制品。
C、管制刀具: 指1983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颁布实施的《对部分刀具实施管制的暂行规定》中所列 出的刀具,包括:
匕首、三棱刀(包括机械用的三棱刮刀)、 带有自锁装置的刀具和其他类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刀、 双刃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、双刃、三棱尖刀等。 少数民族由于生活习惯需要佩带、使用的藏刀、腰刀、靴刀等属于管制刀具, 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销售、使用。
D、易燃易爆物品,包括: 氢气、氧气、丁烷等瓶装压缩气体、液化气体;黄磷、白磷、 硝化纤维(含胶片)、油纸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;金属钾、钠、锂、碳化钙(电石)、 镁铝粉等遇水燃烧物品;汽油、煤油、柴油、苯、乙醇(酒精)、油漆、稀料、松香油等易燃液体; 闪光粉、固体酒精、赛璐璐等易燃固体;过氧化钠、过氧化钾、过氧化铅、过醋酸等各种有机、 无机氧化剂。
E、气体: 如压缩气体、干冰、灭火器、蓄气筒(无排放装置,不能再充气的)、 救生器(可自动膨胀的)等;
F、易燃液体: 如油漆、汽油、酒精类、机油、樟脑油、 发动机起动液、松节油、天拿水、胶水、香水等;
G、易燃固体: 自燃物质, 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,如活性碳、钛粉、椰肉干、蓖麻制品、橡胶碎屑、 安全火柴(盒擦的或片擦的)、干燥的白磷、干燥的黄磷、镁粉等;
H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: 如高锰酸钾;
I、毒性和传染性物品: 包括氰化物、剧毒农药、 锂电池、催泪弹等;
J、放射性物质: 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;
K、腐蚀品: 包括硫酸、 盐酸、硝酸、有液蓄电池、氢氧化钠、氢氧化钾、碱性的电池液等; L、 其他危害飞行安全的物品,如可能干扰飞机上的各种仪表正常工作的强磁化物(如:喇叭、 未加消磁防护包装的磁铁、磁钢等含强磁的制品)、有刺激性气味的物品等。
2、任何药品。
3、其他航空禁运品,如:粉末状物品(不论何种颜色)、液体(不论使用何种包装)、外包装有危险标志的货品、没有国家音像出版社证明的音像制品(含CD、VCD)、 榴梿等
4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、运输的物品。
5、以下生活物品限制托运:
种类  品名
酒类  白酒
日常生活用品  发胶、衣领净等、摩丝、光亮剂等;
 香水、杀虫剂、空气清新剂
 安全火柴、打火机其他含有易燃性物质的生活用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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